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凡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桂林桂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城西产业园C2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唐凡顺与桂林桂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5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桂林桂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凡顺工程款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桂0325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韩久美对被执行人桂林桂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桂0325清1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担任被执行人清算组。被执行人已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325执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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