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张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郭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杨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支行诉被告张某、郭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支行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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