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张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郭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杨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支行诉被告张某、郭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支行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