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再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松,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调查取证,开庭陈述事实和理由,参加辩论、调解,领取诉讼文书,代签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市方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洞庭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方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方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下洞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下洞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合同项下储备油款712891.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储备油脂轮换合同》,基于该合同双方经财务对账,确认被告于2020年3月16日应支付原告油款752891.3元,并于当日签订还款计划。被告于2020年9月4日最后一次还款4万元,尚欠712891.3元,至今未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其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方宇公司

原告天下洞庭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2、《储备油脂轮换合同》;3、《还款计划》;4、原告与被告公司财务记账打印件;5、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被告方宇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核实,原告天下洞庭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天下洞庭公司与方宇公司签订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7年6月12日签订《储备油脂轮换合同》、《储备油脂轮换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天下洞庭公司(甲方)将储存在湖南沅江市沅南路8号的四级菜籽油的轮换工作事项全权委托给委托方宇公司(乙方)轮换新油,由乙方组织完成油脂的轮换工作,双方还对其他方面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天下洞庭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方宇公司未能按约轮入油脂,导致储备油数量不足。2020年3月16日,经双方协商,针对短少的储备油数量,方宇公司向天下洞庭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方宇公司尚欠天下洞庭公司短少的储备油款752891.3元;并承诺在2020年4月底偿还50000元,以后每年至少偿还100000元。其中,《还款计划》中载明了被告近两年已经营停滞,濒临破产边缘的内容。之后,方宇公司仅偿还40000元,至今拖欠天下洞庭公司储备油款712891.3元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原、被告先后签订的《储备油脂轮换合同》、《储备油脂轮换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在无法按约足额轮入储备油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长沙市方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油款71289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64元,由被告长沙市方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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