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建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天峻县。
被告:罗红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湖南省双峰县人,现住天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建新与被告罗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常建新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建新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常建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