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于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某1因与被申请人陈某2、陈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某1申请再审称,(一)各继承人取得的讼争房产物权自被继承人陈亚燕去世时发生效力,讼争房产已转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陈某1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在一审法院通知本案各继承人后,本案的继承人才依法得以确定,最后的六个月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故陈某1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审混淆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概念,认为房屋的土地使用者登记给谁,房屋所有权就归谁所有。在陈亚燕死亡时,案涉房产已被各共同继承人继承,属各继承人共同所有,陈某2、陈某3不能通过私自登记为案涉房产的土地使用者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陈某2、陈某3提交书面意见称,陈某1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1主张案涉房产系陈亚燕遗产,其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案涉房产的继承权并要求继承相应份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被继承人陈亚燕于1984年间死亡,陈某1于2019年才提起本案诉讼时早已经超过二十年,故原审对陈某1要求继承案涉房产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某1申请再审期间关于本案属物权纠纷的主张与其原审要求继承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相矛盾,故其关于本案属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陈某1另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并不适用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故陈某1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至于陈某1所主张的案涉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对本案处理没有影响,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陈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庭岗 审 判 员 肖**腴 审 判 员 陈 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清秀 书 记 员 叶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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