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云,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蕾诉被告吴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云,被告吴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8500及利息暂计6103元[上述本金利息从2021年3月14日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年利率15.4%)予以计算,暂计为6103元,上述款项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予以计算],合计1646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蕾与被告吴嫚系朋友关系,自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4日,吴嫚以购车和交房租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58500元,王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和微信支付方式向吴嫚出借158500元。2021年3月14日,吴嫚向王蕾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本人吴嫚在2020年6月12日因买车特向王蕾借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整)特因房租及其它费用向王蕾借人民币伍万捌仟伍佰元整(¥58500元整)月利息1.5%身份证:3416211989××××××××借款人:吴嫚电话:139××××2021年3月14日”。吴嫚出具借条后,未偿还王蕾借款,王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吴嫚承认原告王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嫚承认原告王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蕾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王蕾主张被告吴嫚偿还借款本金158500元的诉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且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印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自2021年3月14日至2021年6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年利率15.4%)予以计算的利息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应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其余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蕾借款本金158500元及利息(以158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4日至2021年6月15日的借款利息以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92元,减半收取计1796元,由被告吴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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