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克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金刚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铁山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向敏杰。
被告:向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向克雄与被告常德市金刚锻压有限公司、向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克雄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克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金刚锻压有限公司、向华忠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向克雄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金刚锻压有限公司、向华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向克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