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台山市金丝达针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XX。

法定代表人:陈英钦。

申请执行人:刘卓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卓垣与被执行人台山市金丝达针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达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781执233号,执行依据为(2016)粤0781民初2184号]中,被执行人台山市金丝达针织厂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属于其名下所有位于台山市XX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台山市金丝达针织厂有限公司称,1.停止对(2017)粤0781执233号之四的执行;2.解除标的物的查封。理由:该公司与刘卓垣当时签订的合同的标的价值3000万元,但刘卓垣付给公司只有500万元,只占标的的六分之一,因政府的原因,该项目一拖八年,造成如今局面。现在该项目已经成熟,按现在的价值,已超过6000万元,故属于超标的查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提出异议。

刘卓垣答辩称,1.被执行人除涉案拟拍卖处置的土地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案涉土地房产现处于闲置状态,拍卖处置该土地房产不会造成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害,相反该财产变现后如有超出应偿还债务的部分可返还给被执行人,除减少被执行人继续长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外还可盘活资金,有利于提被执行人资金的使用效能;3.被执行人除本案外应该还有其他待执行分配的债务,拍卖后所得价款法院可统筹进行分配;4.如不拍卖案涉土地房产,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5.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执行标的少于被执行财产实际价值的不得整体处置该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2017)粤0781执233号之四裁定拍卖属被执行人金丝达公司名下位于台山市XX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号]及地上建筑物位于台山市(粤房产证字第:Cxx号)、台山市XX之二(粤房产证字第:xx号)、台山市XX之三(粤房产证字第:Cxx号)、台山市XX之四(粤房产证字第:Cxx号)、台山市XX之五(粤房产证字第:Cxx号)、台山市XX之六(粤房产证字第:Cxx号)、台山市XX之七染织车间(粤房产证字第:Cxx号)的房产,所得之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另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7525120元。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处于评估阶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丝达公司以本案查封涉案标的严重超额为由请求解除查封,但金丝达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标的的价值,金丝达公司关于解除查封和停止执行的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台山市金丝达针织厂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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