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理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殷怀娜(系被执行人刘理祥之妻),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马永霞(系被执行人刘长伟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赵丽欣(系被执行人张良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秀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卢远梅(系被执行人张秀树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了(2015)沂诉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丽欣在沂水县城区医院的工资除保留基本生活费1500元外的剩余部分。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和解结案,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丽欣在沂水县城区医院的工资除保留基本生活费1500元外的剩余部分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