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梁西路解放南五巷*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杨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徐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徐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鸟鲁木齐市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单元*室。

原告:徐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88号山水华庭小区11栋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峻岭,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鸟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田振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系该公司法务风控部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与被告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4 720元,减半收取2 360元,因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负担25元,剩余2 335元退还原告刘桂珍、杨金花、徐海燕、徐海霞、徐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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