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剑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张福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剑锋与被执行人张福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福胜于2021年7月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邢剑锋1,000.00元,剩余10,000.00元于2021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执行费由张福胜支付,申请执行人邢剑锋对其他款项全部放弃。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此协议存在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122执8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谢如强 审判员  孟仲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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