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树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袁诗理,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融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黄树斌与袁诗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南仲裁字194号裁决书,裁决袁诗理向黄树斌支付工程余款72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仲裁费3723元。黄树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税务、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作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经约谈,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程序,待符合条件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韦飞宇 审判员  魏晓钢 审判员  银邵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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