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鹏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系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霏,系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生态园对面建宏国际七楼70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5977561C。 法定代表人赵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功,系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宝丰县,职工。 被告马治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宝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景鹏飞与被告平顶山市儒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治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鹏飞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鹏飞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景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景鹏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焕丽 审判员 赵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便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