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
法定代表人:RomanWojdyla,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书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审理经过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宋书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宋书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宋书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利息764.44元(四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宋书广负担。
因宋书广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宋书广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