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廷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伟,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季廷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金,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季廷法与被告季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廷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张明伟、被告季廷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季廷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5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本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出借给被告现金5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季廷秀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借款关系,从来没有形成过借贷合意,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季廷秀转账支付50万元。因该款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主张上述款项为被告向其借款,被告不予认可,主张该款项为原告基于被告夫妻的付出向被告夫妻支付的奖励或分配,是兑现原告以前的承诺。针对该项主张,被告提交王龙高与原告季廷法的通话录音一份。原告季廷法在该录音中有如下陈述内容:“分了一部分,给你一百,给廷春一百,给莹莹一百五,这么分了一部分”以及“小帅帅买捏个房子,捏是一根啊,再说我这不啥奇了小帅帅,我动这笔款分我含是给了恁一个数”,另外,原告还有如下陈述:“分也得分均匀,你分不均匀也是些难题”。原告质证后认可小帅帅是王龙高、被告季廷秀之子,“一根”的意思是一百万元,但认为“给你一百”是指100元,录音中的“奇”是本地方言,一般是指的是“给”,但是结合原告说话的方式以及习惯,在本案中的“奇”是“借给”。原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录音进行鉴定,2021年4月13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1、未发现剪辑处理痕迹;2、音频文件是数字移动电话机形成的原始文件;3、音频记录中说“廷春听,听反了”的男声语音与供检的季廷法样本语音来自同一人。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季廷秀系堂兄妹关系,被告季廷秀与王龙高系夫妻关系,二人自2007年至2019年一直在原告处工作,原告支付二人工资。另外,被告主张季廷秀除负责办公室工作外,还负责原告本人及家庭的起居,包括原告女儿生孩子及过年接待等事宜,也正是这样原告承诺分给被告夫妻及家人款项。
本院认为 庭审中,原告另提交录音材料,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录音材料并未涉及本案款项,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包括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部分,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权利,但其仅提供关于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未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其他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被告提交的录音材料,原告在录音材料中虽未明确表明本案所涉款项的性质及用途,但其陈述的“分了一部分,给你一百……这么分了一部分”以及“小帅帅买捏个房子,捏是一根啊,再说我这不啥奇了小帅帅,我动这笔款分我含是给了恁一个数”等内容,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的款项并非其主张的借款。综上,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季廷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2970元,由原告季廷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有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