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杉湖支行。

被执行人蓝家滨。

被执行人卫小娟。

被执行人卫明政。

被执行人黄尔鉴。

被执行人温璐豪。

审理经过 关于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杉湖支行与蓝家滨、卫小娟、卫明政、黄尔鉴、温璐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2019)桂03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义务,现本院依职权查询、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87257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264488.6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264488.6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好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皓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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