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晋友(又名任二全)。

被告:裴振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章。

审理经过

原告任晋友与被告裴振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晋友,被告裴振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至2021年3月4日按月息1分2计算利息共计39,376元以及从2021年3月11日至债务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于2007年7月2号,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后,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综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裴振吉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该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是当时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答辩人不同意支付利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支、建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支、借据一支,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素有经济往来,2007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言明“今借到任二全现金贰万元正裴振吉07.7.2号”。至今被告未归还原告该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被告亦认可该借款事实,故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在借据中未对还款时间进行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裴振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晋友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任晋友负担492元,由被告裴振吉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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