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盛晓净,女,****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鞍山新盛经贸有限公司、辽宁嘉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辽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盛晓净罚金36万元,已执行10万元,剩余26万元未执行。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盛晓净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在被执行人盛晓净名下有一处房产,已查封,且与赵亮共同共有无法执行,其它执行措施已穷尽,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中对盛晓净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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