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顾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陈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济,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严成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健超,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周金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航军、陈园与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金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航军、陈园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顾航军、陈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航军、陈园共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丹萍
人民陪审员金瑶玲
人民陪审员金华蓉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