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会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付责人,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凌源北方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源街道庙西村。
法定代表人:田晓文,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北方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57167.86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