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旭,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张健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0元,利息374247.58元。本息合计864247.58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为止;二、如被告不能偿还借款,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原告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0日,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市郊信用社(简称南市郊信用社)与被告张健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健借款490000.00元,借 —2—

本院查明

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止三年期循环使用贷款,月利率千分之8.4,管辖法院为龙沙区法院。张健为借款人,被告张健以本人名下房产位于:龙沙区贤良小区民航综合楼1单元301号住宅,面积110.66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订立后南市郊信用社履行了合同的借款义务。2014年11月12日被告申请贷款490000.00元,利率千分之8.4,借款期限一年;2015年12月30日该笔贷款进行重组,期限: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贷款金额490000.00元,利率千分之8.4。合同到期后,被告不能返本付息,2016年1月23日开始拖欠利息。经信贷员多次催收,被告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0年在借款到期通知书签字确认欠款一事。2019年12月31日,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被告。截止目前被告已拖欠本金490000.00元,利息374247.58元,合计864247.58元。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2.48元,减半收取计6221.24元,退回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泽远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