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XX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39号新园综合楼0101007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周某与被申请人湖南XX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编号为:159900XXXX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对被申请人湖南XX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