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浦东新区。
原告李翠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浦东新区。
原告李佳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浦东新区。
上列三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三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杭迎伟,区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建兵、李翠娟、李佳梁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农村个人建房审核行为一案中,原告李建兵、李翠娟、李佳梁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兵、李翠娟、李佳梁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建兵、李翠娟、李佳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建兵、李翠娟、李佳梁共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董礼洁
审判员 陈根强
审判员 宁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