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广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连检刑诉[2021]115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4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黄广维酒后驾驶粤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忠信镇径口村往东源县船塘方向行驶,行至国道G739KM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广维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4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黄广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黄广维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黄广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广维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广维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广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邬伟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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