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建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原告:陈雪勤,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被告:杨二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明。 被告:陈永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对部分事实存有争议,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 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