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光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园林局绿化二处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年,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坤,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静,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257号。
负责人:万毅,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吉斌,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吕金捍,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凯乐,宁夏善知(彭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王光银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2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光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