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凤检刑诉(20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政治犯失火罪,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政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政治在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资峪村白沟口组白沟核桃园耕地农作时,吸烟丢弃烟头不慎引燃地边荒草,后蔓延至山林引发火灾。经勘测,过火有林地面积4.32公顷。 另查明,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刘政治积极参与灭火,在民警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与村委会联系并赔偿损失,受害农户表示其家庭困难,对其表示谅解,不要求其赔偿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政治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谅解书、村两委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扣押物品移送清单,丹林勘字(2021)26号勘测报告、证人张某某、刘某、柴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政治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政治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3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政治在民警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参与灭火并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在社区服刑条件成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政治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打火机、香烟盒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 凤 人民陪审员 李根民 人民陪审员 耿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 萍 书 记 员 刘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