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亮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王谋珍,男,1963年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亮珍与被告王谋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亮珍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赵亮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亮珍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