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某院。 被告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颍上县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5日由颍上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颍上县某院以颍检刑诉[20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某院指派检察员王守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某院指控,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勇醉酒后驾驶皖K×××××小型轿车行驶至颍上县慎城镇管仲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李勇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7mg/100ml,属醉酒范畴。 被告人李勇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李勇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勇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李勇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结合被告人李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卢寿臣 审 判 员  汤 滨 人民陪审员  余纪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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