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蒋松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浣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仲明。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82号。
负责人:陈宇。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二路59号。
负责人:韩国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国网浙江诸暨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斯江峰。
审理经过 原告蒋松益与被告浙江浣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及第三人国网浙江诸暨市供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同年7月12日,原告蒋松益以已排除对房屋的妨碍影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松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蒋松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松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迪光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骆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