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康权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阜临社区居委会四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P1CQXL(1-1)。

法定代表人:周俊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福,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芳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康权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芳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康权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福、被告孙芳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徽省康权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纠正临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裁字[2020]22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二、三项的裁决的错误认定;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5000元;3、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6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系周俊德代表合肥国鑫建筑公司临时聘请的技术人员,其与国鑫公司或者周俊德个人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在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自认是劳务关系;被告在仲裁请求中提出的原告拖欠其15000元劳务报酬没有任何证据。综上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孙芳振辩称:1、我们之间是劳动关系。2、原告拖欠我的劳动报酬15000元。3、原告应当按照仲裁裁决书,支付我双倍工资64000元。2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正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安徽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临泉县韦寨镇秦营扶贫农场建设项目》,后周明志与恩达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由周明志“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面负责该工程的施工。2019年11月27日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周俊德代表该公司办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现代化生猪养殖产业韦寨第四标段项目相关投标、签订中标合同、工程现场总负责……等事宜”,后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韦寨育肥场土建钢构的项目。

被告孙芳振经人介绍,从2019年9月底分阶段在上述两个项目的工地担任技术指导。2020年2月19日,原告法人周俊德通过微信向被告发出复工通知“……我公司接县领导要求韦寨育肥场进入复工,现通知您,望及时准备,必须条件后进入工地。孙芳振、男、身份证号码:4128241962××××××××住址:河南省西平县用工企业安徽康权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2月19日”,该通知加盖了原告公司的公章。2020年2月24日,被告返回上述两个工地,2020年6月10日,其离开工地。后被告孙芳振以原告拖欠其工资15000元为由,提起劳动仲裁,2021年2月1日临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双方提供证据在卷佐证。

庭后,原告提供了说明、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凭证,认为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韦寨育肥场土建钢构的项目实际施工人是周俊德,孙芳振系周俊德个人聘请的技术员,周俊德个人已支付了被告孙芳振劳动报酬4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芳振与原告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是否拖欠其工资或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否认被告孙芳振系其单位聘用的职工,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孙芳振在两个工地担任技术指导,其与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原告公司的管理、由原告公司支付工资,其在两个工地的劳动报酬均是通过私人微信、私人转账支付,两个工地的施工由不同的公司(或个人)承建,无法证明其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是谁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及拖欠的劳动报酬是多少,孙芳振提供的自书结算单上,没有原告法人或者工作人员的签字认可,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确定系原告拖欠被告劳动报酬15000元,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孙芳振可待加强证据后向负有支付义务的主体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安徽省康权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芳振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安徽省康权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孙芳振支付劳务报酬15000元。

三、原告安徽省康权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孙芳振支付双倍工资64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孙芳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