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理优优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会理县城南街道城南社区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5MA67JX0C6D。
经营者:付宗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会理陈老二油焖大虾,经营场所:会理县北谭路13号、15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5MAACF6KJ7T。
经营者: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村民,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会理优优食品经营部与被告会理陈老二油焖大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会理优优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会理优优食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会理优优食品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