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19)陕0502民初5959号  

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淑英,系执行董事。

被告:渭南人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抗小奴,系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人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渭南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靳西养

审    判    员       韦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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