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惠。
被执行人:刘文林,男性,1957年08月23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9)内0602民特52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843200元,案件受理费14832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4月6日发出限高令;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林在财付通支付账号的存款,划扣后该款已支付。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9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斌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我院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