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桂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保林村东南岔屯。
被执行人:张金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尚仪村小北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桂全与被执行人张金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吉0281民特53号裁定书,裁定:“申请人许桂全与张金河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内容分:“一、被告诉人张金河应偿还告诉人许桂全借款20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二、如被告诉人张金河未按第一项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则自每次应履行的次日起向告诉人许桂全偿还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三、告诉人许桂全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生效后,张金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许桂全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金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张金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本院查明,张金河暂无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许桂全无法提供张金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