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被告:郝永海,男,汉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太谷区。
被告:田锁云,男,汉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太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福平与被告郝永海、田锁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