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蕾,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军与被告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海军撤回对被告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海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 常 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聚保书记员王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