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金龙寺路300-59号132-1。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大鹏,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霍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