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李甲,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南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豫13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李甲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召管理部的公积金1400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