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586881。
法定代表人:张贵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应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举,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从敏,女,****年**月**日出生,穿青人,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方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贵州远锦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平远明珠商住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黄良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从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月发
审 判 员 王敏敏
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