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场所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 负责人:陈晖,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严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鎔臻 书 记 员 万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