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曙光东路166号(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8942825289。 法定代表人:杨仕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越壮,系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周佑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开平市长沙区。 被告:劳艳仪,女,****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住广东省开平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5416(9)。 被告:劳培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开平市长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农商行)与被告周佑好、劳艳仪、劳培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佑好、劳艳仪、劳培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开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佑好归还原告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8992069719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63503.27元,其中本金160000元,利息3503.2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止,其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2.本案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周佑好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3.被告劳艳仪、劳培溢对被告周佑好上述第1、2项请求事项涉及的债务(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劳艳仪名下位于开平市三埠区西郊路19号403房【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抵押房屋,就抵押物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51368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对被告劳艳仪名下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西郊路19号403房【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抵押房屋,就抵押物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51368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5日,被告劳艳仪为抵押人,同时劳锡汉也为抵押人,原告为抵押权人,签订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466126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劳艳仪名下位于开平市三埠区西郊路19号403房【粤房地证字第××】及劳锡汉名下位于开平市三埠镇长沙西路壹拾至贰拾陆号伍零壹房【粤房字第××号】的房屋设立抵押,为被告周佑好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所形成债务的最高债权金额546893元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11月4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证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100000468号】、【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100000472号】。2016年12月16日,被告周佑好为债务人,劳艳仪为抵押人,劳培溢、劳艳仪为保证人,原告为债权人,签订开农信(2014)高抵字10120149904661265-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补充协议》,约定:(1)因还款原因,抵押人需要提取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部分抵押物(具体明细见附件1提取抵押物清单),剩余部分抵押物(具体明细见附件2剩余抵押物清单)仍然按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条款执行,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债权金额251368元内以本协议所约定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2)以上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数量的增减、抵押担保金额的变动等,均不影响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应当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即使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同时拥有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多项担保,债权人仍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履行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2018年12月27日,被告周佑好为借款人,劳艳仪为抵押人,劳艳仪、劳培溢为保证人,原告为贷款人,共同签订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8992069719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周佑好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7.2%。劳艳仪、劳培溢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借款合同同时约定:(1)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再上浮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按月结息,每月的21日为结息日;(3)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不受债权人持有债务人或保证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当债务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4)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466126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分期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周佑好需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6月10日分别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20年12月26日偿还本金14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向被告周佑好发放贷款17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周佑好于2019年6月10日偿还本金6.54元、2019年6月13日偿还本金9993.46元,合共归还贷款本金10000元。被告周佑好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拖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周佑好及相关保证人仍不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0月12日原告以被告周佑好拖欠贷款本息为由书面通知被告周佑好,宣告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8992069719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19年11月6日止,被告周佑好仍结欠原告借款本息163503.27元,其中本金160000元,利息3503.2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止,其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周佑好、劳艳仪、劳培溢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周佑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劳培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劳艳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劳艳仪香港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1张、劳培溢和周佑好结婚证复印件1张、劳培溢户口簿复印件3张、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8992069719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原件1份、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打印件1张、20020189917321001号借款借据原件1张、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现场照片复印件各1张、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466126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原件1份、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原件1本、T开平(2014)字第0100000468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原件1本、开农信(2014)高抵字10120149904661265-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补充协》原件1份。本院依法调查的证据有:开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1张。三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开平农信社)于1998年6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2019年7月15日,开平农信社变更登记为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5日,被告劳艳仪、案外人劳锡汉为抵押人,开平农信社为抵押权人,共同签订了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466126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双方约定以权属人为劳艳仪的开平市三埠区西郊路19号403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现登记为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西郊路19号403房)及劳锡汉名下的开平市三埠镇长沙西路壹拾至贰拾陆号伍零壹房(粤房字第××号)自愿为被告周佑好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在开平农信社办理约定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所形成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546893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14年11月4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劳艳仪房屋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T开平(2014)字第0100000468号,他项权利种类为最高额抵押权,债权数额为251368元。 2016年12月16日,被告周佑好为债务人,劳艳仪为抵押人,劳培溢、劳艳仪为保证人,开平农信社为债权人,共同签订了开农信(2014)高抵字10120149904661265-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补充协议》,各方约定:因还款原因,抵押人需要提取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部分抵押物(具体明细见附件1提取抵押物清单),剩余部分抵押物(具体明细见附件2剩余抵押物清单)仍然按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条款执行,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251368元内以本协议所约定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以上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数量的增减、抵押担保金额的变动等,均不影响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应当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即使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同时拥有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多项担保,债权人仍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履行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开平农信社因此对劳锡汉名下用于抵押的房屋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2018年12月27日,周佑好为借款人,劳艳仪为抵押人,劳艳仪、劳培溢、开平市三埠贝蒂皮具店为保证人,开平农信社为贷款人,共同签订了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8992069719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各方约定周佑好向开平农信社借款1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2%;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再上浮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1日;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不受债权人持有债务人或保证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当债务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违约责任:一、借款人、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违约:……(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二、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本合同债权是在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466126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内。周佑好在借款合同附件3中签订分期还款计划书,约定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6月10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0年12月26日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同日,开平农信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向周佑好发放了贷款170000元。 贷款发放后,周佑好于2019年6月10日偿还借款本金6.54元、2019年6月13日偿还借款本金9993.46元,合共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周佑好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拖欠利息,经原告开平农商行多次催收,周佑好及相关保证人仍不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0月12日,原告以周佑好拖欠贷款本息为由书面通知周佑好,宣告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8992069719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截止至2019年11月6日,周佑好仍结欠原告借款本息163503.27元,其中本金160000元,利息3503.2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劳艳仪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原、被告并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内地,与金融借款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内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 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从合同为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本案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开平农信社是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银行金融分支机构,其与各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全面诚实地履行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后,开平农信社将贷款170000元发放至周佑好的银行账户,开平农信社已履行了放款义务,周佑好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利率标准履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和清偿本金的义务。因周佑好未能按分期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宣告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8992069719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借款本金,根据原告提供的20020189917321001号借款借据和贷款账户交易明细,周佑好于2018年12月27日借款170000元,至今只偿还了借款本金10000元,三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借款利息,经本院核实,原告依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计算的周佑好截止至2019年11月6日拖欠的利息为3503.27元以及主张2019年11月6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因《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对借款利率、逾期罚息及复息的约定,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罚息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可以此为标准计算周佑好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和复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劳艳仪、劳培溢自愿作为保证人对周佑好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开平农信社与各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故原告请求劳艳仪、劳培溢对周佑好拖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劳艳仪、劳培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周佑好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规定,劳艳仪与开平农信社签订了开农信(2014)高抵字第1012014990466126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和开农信(2014)高抵字10120149904661265-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补充协议》,以权属人为劳艳仪的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西郊路19号403房为周佑好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的最高本金余额251368元贷款设定抵押担保。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设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已按规定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合法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在周佑好无法清偿借款本息时,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劳艳仪按照借款担保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劳艳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周佑好追偿。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佑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清偿开农信借字[抵]第1002018992069719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为3503.27元;从2019年11月7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劳艳仪、劳培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劳艳仪、劳培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佑好追偿; 三、若被告周佑好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劳艳仪抵押的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西郊路19号403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251368元内优先受偿,劳艳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周佑好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70.07元(已由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周佑好负担,被告劳艳仪、劳培溢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570.0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周佑好、劳艳仪、劳培溢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570.07元。劳艳仪、劳培溢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周佑好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佑好、劳培溢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劳艳仪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梁银用 人民陪审员 蔡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余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