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刘玉明与海南盛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谭小艳,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南盛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77号百福源时尚快捷酒店8层。 法定代表人:李少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智杰,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玉明诉被告海南盛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原告刘玉明于2017年1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明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南盛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28元,减半收取762.14,由原告刘玉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晨华 人民陪审员 王怡琛 人民陪审员 符笃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柯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