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春红,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学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素平诉被告郭学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素平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素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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