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春红,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学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素平诉被告郭学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素平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素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