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伟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曲日东,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吉林省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省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吉林省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季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