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建功委五组。
被申请人:孙梦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金斗乡金斗村十组。
被申请人:金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大泉源乡新城村二组。
审理经过
赵丽君与孙梦瑶、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丽君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梦瑶、金星共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文化街世纪花园一期4-5-61(一单元202室)、建筑面积为120.99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吉(2018)通化县不动产权第0004909号的房产中价值5万元的部分进行查封。申请人赵丽君以其名下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1-4-1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O85821号房产提供担保。申请赵丽君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孙梦瑶、金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赵丽君撤回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梦瑶、金星共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文化街世纪花园一期4-5-61(一单元202室)、建筑面积为120.99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吉(2018)通化县不动产权第0004909号的房产中价值5万元的部分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人赵丽君以其名下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1-4-1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O8582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