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广东省广贵贵金属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6号2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57269445C。

法定代表人:肖振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62458P。

负责人:刘林。

审理经过

原告陈洁与被告广东省广贵贵金属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广贵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陈洁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3日经网友介绍在广东广贵公司开户交易粤贵银,被告宣称公司是正规合法并有政府批文的,原告按照老师的指导进行操作,至2015年6月23日原告亏损157412.6元,后来原告怀疑有内幕,原告便出金不做了。被告公司采用粤贵银等产品为交易对象提供交易,交易属于T+0双向交易模式可以做多做空,交易者手中不持有实物时可以下卖单,全部订单均通过建仓,平仓方式在5日内完成对冲,无一列实物交割,也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交易系统自动划扣手续费,延期费和盈亏,采用保证金制度,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不发生实际交割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为贯彻落实该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广东广贵公司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涉案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属于集中交易方式,均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未发生实物交割,并且标准化合约均在平台匿名公示,交易品种都具有24小时交易机制,无涨跌停限制,双方交易,实时交易,低保证金高杠杆等特点,交易过程中被告广东广贵公司通过电子盘软件引用外部数据生成实时价格,客户见价即交,交易中存在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账号达到一定风险率时会被强行平仓,被告交易平台上所提供的交易对象均为除了价格是未事先确定的以外,其他交易变量,如交易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等均是固定标准化合约,并且实施集中交易,允许投资者进行平仓可以不交割,交易过程中并不清楚交易对手的情况,交易并非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也并非促进商品流通,其本质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在广东广贵公司交易系统进行的全部交易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广东广贵公司组织的交易模式破坏了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强行法。全国多地法院的类似判决都是判决被告公司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违法强行法,涉案所有交易无效,返还投资者资金。希望法院公平公正审理该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在广东省广贵贵金属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及在广东省广贵贵金属贸易中心交易平台发生的所有交易无效;2.要求广东省广贵贵金属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资金157412.6元;3.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违规为被告广东省广贵贵金属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业务导致原告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广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告与被告广东广贵公司签署了《入市交易协议书》,其中对仲裁管辖有明确约定,本案纠纷应当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原告与被告广东广贵公司签署了《入市交易协议书》,对纠纷解决约定了仲裁管辖。2015年6月3日,原告为在被告广东广贵公司平台与广东创富金鑫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富金鑫公司”)进行相关现货产品的交易,通过网络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并签署电子协议后完成交易账户开户,取得在广贵平台上开展现货交易的资格。在开户过程中,原告通过网上点击确认的方式与被告广东广贵公司签署了《入市交易协议书》。《入市交易协议书》第十九条明确约定: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不仅如此,在附件二《客户入市交易申请与承诺(客户适用)》以黑色加粗字体再次对《入市交易协议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了特别提醒。《入市交易协议书》是双方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即由原告通过网上点击确认协议条款的方式签署,任何客户在被告广东广贵公司平台系统的开户,签署相关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协议书》、《入市交易协议书》等)是完成开户及激活交易账户入市的必要条件、必经流程,如原告不签署相关协议,则不可能有后续的现货产品交易活动。本案因《入市交易协议书》约定的现货交易而引发,《入市交易协议书》对于仲裁管辖的约定理应适用本案纠纷,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二、本案纠纷实质为原告陈洁与创富金鑫公司因客户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合同争议,且在客户协议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相关争议无管辖权。原告陈洁所发生的亏损,为其与创富金鑫公司进行现货产品交易而发生的,被告广东广贵公司并未获得或者占有该款项。被告广东广贵公司不参与交易,仅仅是平台服务提供方,为平台上的各交易方提供相关平台服务,而与原告进行粤贵银现货交易的相对方为创富金鑫公司。根据《客户协议书》第十八条争议解决,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应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因其现货交易引发的纠纷争议,理应根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此不享有管辖权。三、原告知悉并同意遵守的规则制度中对仲裁管辖有明确规定。《入市交易协议书》中“协议的内容及修改”部分、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等多个条款均约定:客户清楚地理解、接受及同意遵守交易中心所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及管理制度,交易中心现行及将来制定、修订及颁布的一切规则制度,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制度,并以系统推送或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制度一经公示即生效,不再单独通知客户。如客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相关业务;如客户继续在交易中心平台上开展相关业务的,即表示客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制度。作为《入市交易协议书》的组成部分附件一《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清单》又再次明确:客户已索取本清单所列规则制度的全部完整文本,双方均已知悉、理解、接受和同意相关内容。前述约定均表明原告知悉并同意遵守《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清单》中所列规则制度及原告将来制定、修订或颁布的相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及管理制度。《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清单》中所列《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现货交易及服务发生纠纷,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依法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案因现货交易而引起,《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于仲裁管辖的规定理应适用于本案纠纷,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综上,被告广东广贵公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告与广东广贵公司在线缔结《入市交易协议书》等协议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之诉。本案中,广东广贵公司提交《公证书》证明在其交易平台上在线开户的流程中客户必须点击确认包含《客户协议书》、《入市交易协议书》在内的相关电子文件。相关文件亦为双方之间据以建立法律关系而必然签署之合同文本。而该《入市交易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争议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解决。原告在向被告广东广贵公司申请开户过程中理应阅读并点击确认上述文件,否则无法正常开户,据此可以确认其应知悉并同意上述争议解决条款,故原告在网上申请开户签约过程中已确认《入市交易协议》,并同意相关争议解决条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入市交易协议》,应当依照约定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解决。本案非人民法院主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8元,已减半收取177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77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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