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革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何蒙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革民与被执行人何蒙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豫128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革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502.66元。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白俊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7年7月25日、11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薛东佩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薛东佩名下未登记股票、债券、工商、车辆等信息;
3、2017年7月26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2017年11月1日,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2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