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被告:李长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被告:周小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玖与被告李长奎、周小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王玖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长奎庭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王玖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玖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