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某,女,该物业公司项目经理,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翟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